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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91知识课堂)

【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和所有者,股东的权利是分享公司合法经营获得的收益,但同时股东也应承担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但在具体实际中,有些缺乏责任感、以金钱至上的股东对公司没有主人翁意识,当公司遇到困难或者危机时,不是想法设法共度难关,而是抽逃资金、一走了之,那么,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股东抽逃出资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股东抽逃出资的最新规定,首先是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利用虚假报表分配利润、利用虚假债务转移出资、勾结关联方抽取出资、擅自抽回出资,其次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出资额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进行赔偿。

好了,关于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文是91方案网(www.91fangan.com)整理汇编,请勿转载,以尊重我站编辑人员劳动成果及版权。如有转载,我方将追究法律责任。若有侵权,请联系网站负责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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