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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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