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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实施,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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