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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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