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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基本扣除规范: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发生损失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销售的佣金支出——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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