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存成功
经销商股权激励方案正式上线!

欢迎访问91协议网

Ctrl+D 收藏91协议网

承债式股权转让

  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的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承债式股权转让行为实质还是转让公司全部资产,但他与单纯资产转让的实质区别在于承债式股权转让过程中新股东应当接受原企业劳动力且原企业续存。

23.jpg

  这个问题虽然在当前资本交易中比较常的约定形式,但是其中隐藏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承债式股权转让,原本是一个交易双方都有利益的合理商业行为,但是交易中涉及的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纳税义务并不能以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变更。

  我们要明白“股权转让”是针对股东而言,而“资产转让”是针对所拥有资产的公司而言。换句话说,债权与债务应该是由权利/义务拥有/承担的公司来负责,但承债式转让是将原本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债务,演变成让原股东来偿还。在实际交易定价过程中,转让方往往会将交易对价提升来实现自已偿还债务的补偿。这本身就是新股东把简单收购事项复杂化,但为了避免承担潜在债务,在实务中承债式交易的选择成为常见形式。这种交易模式实质有悖于法律规定和交易常规,如果三方(转让方、受让方、目标公司)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增加税收风险——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捐赠事项(原因是债务应该是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实际是由原股东偿还了,这就相当于原股东将资金捐赠给目标公司去偿还其应承担的债务)。

  怎么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承债式交易中原股东在法律上始终只是一个被委托人的身份,并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因此三方正确的财务处理应当是始终围绕“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这个主体,来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也就是目标公司委托新股东借款给原股东(所谓过桥资金),再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才能使原股东、新股东、目标公司的税负着减少到税法允许的最低,自然的新股东公司应当承担借款纳税是整个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完善的重要环节,也是消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捐赠事项的关键。


暂时没有评论,评论一个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能评论 , 去登录

方案定制